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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附件十一)
及提案資料,並作成是否同意上櫃之建議,其有本中心集團企
業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
之適用者,並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上櫃部經核申
請公司具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一或違反
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情事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上櫃
或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櫃之明確審查意見;但經核具同條第
一項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不宜上櫃情事或違反本中心
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者,應作成不同意上櫃之明
確意見。
(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上櫃公司之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併同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
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七日前,送請各審議
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應就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
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開會二日前送交本中心上櫃部彙
總,並由上櫃部經理指定專人負責本事務。當月提請審議之案
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櫃時之送件序號依次排定為
原則。
(三)本中心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申請上櫃相
關資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推薦
證券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暨其輔導計劃、輔導期間按月檢送之
輔導股票上櫃進度及成效資料,及本中心上櫃部抽查推薦證券
商輔導該公司情形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
查閱。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