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十五、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承辦人員應審查
    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並經檢查其申請書件
    齊全後,即檢具與該發行人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契約
    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櫃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
    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及審查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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