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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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三、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
先依本中心「出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
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出具不動產投資信
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得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以下
簡稱「上櫃同意函」),經本中心承辦人審查該次發行不動產
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二或第七條之二之規
定及相關書件齊備者,於七個營業日內填製審查表簽請主管核
准後,即由本中心出具同意上櫃函並載明「以其申請公開招募
受益證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承銷完成時之受益人分散資
料顯示其仍符合上櫃條件為條件,並承諾依相關規定辦理集中
保管事宜,本中心同意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上櫃,且於本函發
文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者,本同意函
失其效力」等字句,函復申請之受託機構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