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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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二、發行機構已取得本中心「上櫃同意函」者,向本中心申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
,向本中心申請。承辦人員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並已依本中
心規定辦理應行辦理事項後,即公告其上櫃,並按月提報董事
會。承辦部門應定期檢具與該發行人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