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十四、公司債、金融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債券時,應於發
    行三十日內向本中心申報,並由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
    ,公告其上櫃事宜。其前已發行之債券申報為櫃檯買賣,承辦人員
    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事宜。
    公司債以價款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價
    款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之,承辦人員應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
    書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
    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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