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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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股票未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除依前項規定對其申請書件
檢視是否齊全無誤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七、(一)之6之程序審
查之,其審查要點適用本作業程序六、(一)及(二)之規定,審
查完畢後即檢具與該發行人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但發行人所發
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如係由金融機構擔保者,得比照
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