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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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人員於審查申請公司合於審查準則第十五條第六項之上櫃條件
,並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符合規定成
數後,即檢具該公司申請書暨相關書件,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據以辦理上櫃事宜,並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