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十、承辦人員應檢查申請公司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櫃初審
    表,查核申請公司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五條第六項與業務規則第十六條
    規定之適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成數後,
    於簽報核可,公告其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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