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九、上櫃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櫃者,應於增
    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
    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
    辦理之,承辦人員應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
    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
    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櫃,承辦單位應依上櫃公司首
    次所檢送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櫃檯買賣申請書」
    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櫃日期,公告其上
    櫃,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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