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之股票上櫃案後,應完成下列查核程序:
    1.申請書件:
    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
    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一)。
    2.公開說明書稿本:
    依據「申請有價證券上櫃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
    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書稿本之刊載內容,
    並覆核推薦證券商填製之「股票初次上櫃公開說明書稿本審查
    表」(附件二)。
    3.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審查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及其摘要,視其是否依照主管機關及
    本中心規定事項逐項評估及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
    ,並於「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摘要」(附件三)之本中心意見
    欄內加註意見,如有本中心「就推薦證券商所提出輔導作業、
    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提經總經理
    召集本中心相關人員所召開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以下簡稱經
    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有關「就推薦證券
    商所提出輔導作業、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由
    本中心另訂之。
    4.內部控制制度:
    (1)檢視申請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
    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之書面會計制度及其實施情形。
    (2)瞭解並彙總推薦證券商評估意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調查
    評估意見、建議書之建議意見及股票上櫃調查表(附件四)
    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所填具資料等綜合意見,填製「內部控
    制制度之書面審查紀錄」(附件五)。
    (3)依本中心「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
    」進行審閱,並填具「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檢查
    表」。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股票上櫃調查表填具之內容及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
    公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之
    分析用資料及推薦證券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以了解評估其財
    務狀況與變化趨勢,並摘錄重要或異常情事,填製「財務資料
    綜合分析表」(附件六)。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調閱會計師永久性檔案,最近年度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工作底
    稿及最近二年度查核工作底稿,複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查
    核簽證作業覆核表」(附件七)視其是否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
    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內部會計
    控制之調查與評估」、「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其
    他相關規定等辦理,摘錄或影印其重要記述或不尋常事項,檢
    視股票上櫃調查表之填具內容及其附件,最近二年度會計師查
    核報告書、附註及各科目明細表,並確定申請公司財務報告之
    內容均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後
    ,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覆核表」本中心意見欄內加註意見
    。如有本中心「對上櫃輔導暨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
    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提請本中心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
    議通過後,據以執行。有關「對上櫃輔導暨申請股票上櫃案簽
    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並填製「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八
    ):
    (1)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時,其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2)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後之股權分散是否可符合本中心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所訂標準?
    (3)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董事、監察人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之股東,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
    本中心之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是否具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並填具「上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附
    件九)。
    9.承辦人員審查時,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附件一
    至九)彙集成冊。
    10.為瞭解申請公司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或經由書面審查相關
    資料仍無法瞭解之重大異常情事,承辦人員得進行下列查核程
    序:
    (1)聽取簡報了解下列事項:
    A.公司負責人歷年經營之實績及理念。
    B.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一0%之股東,
    最近三年度持股變動情形,必要時並得抽點其實際持股。
    C.公司管理與營運方針。
    D.財務結構與管理政策。
    E.生產流程。
    F.生產狀況。
    G.銷貨收入與成本分析,同業競爭情形。
    H.存貨盤存制度及計價方式,存貨倉儲之管理。
    I.關係企業往來情形。
    J.薪給及福利制度。
    (2)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並觀察存貨。
    (3)其他經由書面審查發現之重大異常情事,有實地瞭解之必要
    者,承辦人員得擬訂查核計畫,於簽請上櫃部經理核准後,
    就相關情事進行實地查核。
    (4)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附件十)。
    11.為瞭解申請公司所處產業之現況及未來發展前景等資訊,承辦
    人員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得就所屬議題徵詢相關產業專家之
    意見。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集
    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
    畢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十),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作
    為工作底稿,併同其他奉准公開發行資料,編立檔案,妥存於本
    中心上櫃部(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備供辦案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外部專家之意
    見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一)附具工作底稿,供
    審議該案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若於當月一日以前提出者,
    提報次一月份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遇有特殊情形者,上櫃部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公
    司之請求,於總經理召集審議委員會之前,簽報本中心總經理核
    准者,得延長提報時間,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提報之時間以
    一個月為限,並不得跨越次一年度。
    (五)上櫃案件審查之效果:上櫃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
    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
    現象,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亦不作
    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及會計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
    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推薦證
    券商及簽證會計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意見,除發現有隱瞞、
    欺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其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之
    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法令及本
    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依本
    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本中心承辦審查及相關督
    導、審議人員於審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中心「有價證券
    上櫃審查人員紀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
    事項」規定,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
    及相關規定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
    職權歸屬,各負其責任。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適時主動
    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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