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
    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
    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櫃
    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之財務報告,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審查期間跨越四、八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於五、九、十一
    月底前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審查期間跨越九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於年底前加送次一年度
    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者,
    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如未能於前揭期間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
    前項審查期間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至本
    中心董事會核議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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