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所有條文
-
四、承辦單位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應由該部就人力整體
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之;對於已上櫃公司增資
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櫃案,應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
接受分配上櫃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除將申請
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並應按月彙報前一月份申請上櫃案辦理情形
。
本中心應於收文後,即依本中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
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有關「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