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應填具由本中心印製之上櫃
    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經本中心上櫃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
    送由本中心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
    序審查。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者,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且除公
    營事業及已於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市場掛牌者外,應於興櫃股票市場
    交易滿三個月:
    (一)公開發行公司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由推薦證券商向本
    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櫃計劃,經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
    度及成效滿十二個月者;或依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輔導及申請案
    變更推薦證券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得申請上櫃
    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由證券承銷商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輔
    導股票上市計劃且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經取得臺灣證
    券交易所出具輔導期滿之證明,依作業要點規定得申請上櫃者。
    (三)公開發行公司曾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經自行申請撤
    回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決定退件者,於向本中心提出輔導契約及
    輔導股票上櫃計劃,經逐月連續申報輔導進度及成效滿六個月,
    依作業要點規定得申請上櫃者。
    (四)公司之股票開始為本中心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交易滿六個月以上
    且掛牌期間未曾有停止買賣之情事,經原任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其
    內部控制制度已有效建立並健全運作者,或經變更後之推薦證券
    商連續輔導滿六個月者。
    (五)公營事業不適用前(一)、(二)、(三)、(四)之規定。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申
    請上櫃者,應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受託提供科技事
    業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評估意見作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文
    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評估意見,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
    承辦單位於收文後,應函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中心取得工業局函
    覆之評估意見後,並核發評估意見予申請公司。申請公司應於前開工
    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逾期則應
    重新向本中心申請之。
    有關「推薦證券商輔導股票上櫃之相關作業規定」及「有價證券上櫃
    輔導及申請案變更推薦證券商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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