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5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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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退回本中心審議委員會重
行審議者,應依十六、(二)之規定辦理,表決方式則準用十八
、(一)及(二)之規定,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櫃之決議者,
於提報董事會核議同意後轉報主管機關;經作成不同意上櫃之決
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5月1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