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5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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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無審查準則第十條各款不宜上櫃或無違反
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具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或
違反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案件、本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
櫃之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案件及申復案件,應有
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應敘明綜合
考量得以同意上櫃之具體意見。
(三)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
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
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櫃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
後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