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5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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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暨邀請主管機關
代表列席指導外,並由本中心上櫃部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
會計師等列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必要時亦得經簽請總經理
核可後,邀請相關產業專家以書面或列席諮詢。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後,應將審議結果、審議委員質詢問題與答詢
事項,陳列於本中心閱覽室。
(四)有關本中心審議委員會組織細則,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