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5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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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應由該部就人力整體
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之;對於已上櫃公司增資
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櫃案,應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
接受分配上櫃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除將申請
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並應按月彙報前一月份申請上櫃案辦理情形
。
本中心應於收文後,即依本中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
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有關「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