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2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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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條件買賣之標的於賣還日前,其所有權歸屬於買方。買方於債券附條件買賣取得之中央登錄公債,其約定期間在一個月內者,得另依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附約規範,再行賣斷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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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賣其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替交付,亦得以帳簿劃撥辦理給付將該債券劃撥至買進者之帳戶,或依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規定出具並經該公司覆核之債券存摺代替交付。若係透過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給付者,應增記買進者指定公債帳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