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0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2、第7條之1、第7條 之2、第1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5632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債券為櫃檯買賣,除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者,準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外,應檢具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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