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0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2、第7條之1、第7條 之2、第1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5632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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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分離後之公司債)為櫃檯買賣,應檢具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三、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三之五、三之六、三之七、三之八),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