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0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2、第7條之1、第7條 之2、第1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5632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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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者外,均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本中心依據本準則暨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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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之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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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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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關係人」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之規定。但主管機關訂頒之其他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