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0 0020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12條條文;除第3條適用緩衝措施外 ,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緩衝措施:1.於100.10.01日以後送件申請上櫃 之公司,應於送件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2.於 100.09.30日以 前送件申請上櫃且尚未掛牌上櫃之公司,應出具承諾於 100.09.30前設 置薪資報酬委員會。3.至於 100.09.30日以前送件申請上櫃且已掛牌上 櫃之公司,應依據(或準用)「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00年7 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1812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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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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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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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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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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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人數達五人以上,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總金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五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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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該受益證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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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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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申請其發行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四之三、四之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