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0 0020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12條條文;除第3條適用緩衝措施外 ,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緩衝措施:1.於100.10.01日以後送件申請上櫃 之公司,應於送件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2.於 100.09.30日以 前送件申請上櫃且尚未掛牌上櫃之公司,應出具承諾於 100.09.30前設 置薪資報酬委員會。3.至於 100.09.30日以前送件申請上櫃且已掛牌上 櫃之公司,應依據(或準用)「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00年7 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1812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債券為櫃檯買賣,除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者,準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外,應檢具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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