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5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依第十一條規定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於買賣開始日前,發行人應將左列事項輸入股市觀測站,並檢附股市觀測站下載之資料送本中心備查。
-
一、發行人名稱。
-
二、櫃檯買賣開始期日。
-
三、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日期與字號。
-
四、股票之每股金額、發行日期、股數、總額及累計為櫃檯買賣總額;債券之發行總額、面額、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
-
五、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