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同種類之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並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檢具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附表五)及有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發行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亦得檢具申請書(附表六及七)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但發行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櫃檯買賣。
  2. 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人為股票已上市者,遇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發行或加發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買賣事宜。
  3. 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債券時,應於發行三十日內,檢具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書(附表八、附表八之一及附表九)及有關書件,向本中心申報,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亦得檢具申請書(附表十)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其前已發行之債券,發行人得檢具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書(附表八、附表八之一及附表九)及有關書件,向本中心申報,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4. 第一、三及四項之書件,經本中心檢視齊全後,公告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周知。其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普通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轉換公司債櫃檯買賣申報書、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報書、增資新股權利證書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資新股股款繳款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作為原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一部份。
  5. 公開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在櫃檯買賣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申請為櫃檯買賣者,其申請櫃檯買賣股份面值總額應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並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後,本中心得同意其與原股票類別為櫃檯買賣,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不同意其為櫃檯買賣:
    1. 一、於奉准發行時,經主管機關認為不適宜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而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2. 二、最近一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經主管機關退回或不予核准,情節重大迄未加以改善者。
    3. 三、上櫃公司前所發行有價證券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而被限制櫃檯買賣,其原因尚未消滅者,或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四、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櫃檯買賣之情事者。
  6. 公開發行公司以其未櫃檯買賣之股票轉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股票申請為櫃檯買賣者,應比照第四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後,本中心得同意其與原股票類別為櫃檯買賣,但轉換前之股票依本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不得為櫃檯買賣者,其轉換後之股票亦不得為櫃檯買賣。
  7. 附表五 ┌──────┬────┬────┐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 │櫃檯買賣股票│櫃檯買賣│本次申報││代號及簡稱 │股票類別│編號 │├──────┼────┼────┤
  8. │ │ │ │└──────┴────┴────┘
  9. 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旨:本公司奉准公開發行左列新股,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 貴中心有關章則之規定向 貴中心申報上櫃,茲檢具規定之文件,敬請 查照辦理。
  10. ┌──┬─────────┬──┬─────┬────────┐│申報│ │資本│登記資本額│新台幣 元││公司│ │ ├─────┼────────┤│名稱│ │總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元│├──┴───┬─────┴─┬┴─────┼────────┤│公司設立日期│ │變更登記日期│ ││及執照字號 │ │及執照字號 │ │├──────┼───┬───┼──────┼────────┤│櫃檯買賣股票│每股金│發行股│發行總額 (元│最近一年核准公開││種類 │額(元)│數(元)│) │發行日期及文號 │├───┬──┴┬──┴─┬─┴──┬───┴────┬───┤│已經櫃│普通股│ │ │ │ ││檯買賣├───┼────┼────┼────────┼───┤│股票 │特別股│ │ │ │ │├───┼───┼────┼────┼────────┼───┤│已經櫃│普通股│ │ │ │ ││檯買賣├───┼────┼────┼────────┼───┤│股票 │特別股│ │ │ │ │├───┼───┼────┼────┼────────┼───┤│已經櫃│普通股│ │ │ │ ││檯買賣├───┼────┼────┼────────┼───┤│股票 │特別股│ │ │ │ │├───┴───┼────┼────┼────────┼───┤│新股權利義務 │ │ │ │ │├───────┼────┴────┴────────┴───┤│擬訂新股櫃檯買│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亦即□新股權利證書、□││賣開始日期 │股款繳納憑證終止上櫃日期) │├───────┼──────────────────────┤│申 報 日 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一 增資變更登記後現執照影本二份。 ││ │二 公司法第二七三條之公告報紙二份。 (已於股款繳納憑證申││ │ 請為櫃檯買賣時檢送者得免) ││ │三 公開說明書 (依 貴中心規定份數及方式檢送) 。 (已於新││ │ 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申請為櫃檯買賣時檢送者或依法││ │ 免編者得免) ││ │四 股票發行簽證契約影本二份。 ││ │五 經簽證新股股票樣張 (依 貴中心規定份數及方式檢送) 。││ │六 增資之股票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測試通過之證明書二份。││ │七 增資發行之股票已依規定比率送交集中保管之證明文件二份││ │ (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者免附) ││ │ 。 ││ │八 發給新股之公告報紙二份。 ││件│九 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申報公司: │││本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 │││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法定代理人: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年│ │││ 月 日 字第 │ 公司地址: │││號函 │ │││ 核備在案 │ 電 話: ││└──────────┘ │└──────────────────────────────┘說明: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一)第五一七三0號函核定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範本)有關條文規定,本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不含附件部份),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生效,並作該契約之一部份。本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一式三份,經核備後分送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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