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8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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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為櫃檯買賣,應由發行機關將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資料,函送證管會轉知本中心公告後開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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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證管會指定在櫃檯買賣者,應由發行機關將發行事項之資料,函送證管會轉知本中心公告後開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