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合於本準則之規定條件,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本中心認為不宜櫃檯買賣者,除有第十款情事應不同意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外,得不同意其股票為櫃檯買賣:
    1. 一、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者。
    2. 二、最近一會計年度內吸收合併他公司者。但存續公司及被合併公司合併前之獲利能力均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不在此限。
    3. 三、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4. 四、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
    5. 五、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者。
    6. 六、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最近一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計算,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
    7. 七、有無息或低於通常利率水準之非金融機構借款,經設算利息支出後,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
    8. 八、公司營運狀況顯有重大衰退者。
    9. 九、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者。
    10. 十、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11. 十一、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大量之股權移轉情形者。
    12. 十二、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
  2. 公營事業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之規定。第一項各款適用期間之終止日,為該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函日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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