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8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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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時,應提出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除證券商之股票外,並應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由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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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比率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