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11月2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一)字第 71635號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3、第15條附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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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推薦股票為櫃檯買賣之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之資格,但推薦證券商之股票者,僅需具備證券承銷商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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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推薦股東為櫃檯買賣之證券商,除推薦公營事業及證券商之股票外,均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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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拒絕接受該推薦證券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且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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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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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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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同一集團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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