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第九條規定成交者,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但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改帳應於當日上午十時前申報。
-
前項改帳作業應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