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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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應分別採殖利率及利率申報,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但交換公債之買賣斷交易應採百元價格申報,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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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議價系統者,買賣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交易單位。每交易單位為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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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系統者,買賣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每交易單位為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