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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與該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
,辦理開戶手續。但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
統買賣債券者,僅需要求客戶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照影本,得免辦理
開戶。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開戶契約時,應對客戶說明櫃檯買賣之性質,並要求該
客戶簽署櫃檯買賣確認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另簽署第一上櫃有價
證券風險預告書,以確認係以客戶之判斷及責任為櫃檯買賣。
客戶初次以等價成交系統為櫃檯買賣者,應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
款項劃撥帳戶;客戶與自營商以議價方式成交並約定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
給付結算者,亦同。
前項議價買賣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客戶
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不限於該交易之證券商及
其指定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開戶契約、第二項櫃檯買賣確認書及第一上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之格式,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二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
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
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
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