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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上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櫃買賣,該原上櫃公司
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櫃。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櫃(市)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亦適用之。但
如有未上櫃(市)公司與其他上櫃(市)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櫃(
市)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未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十一及十
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櫃(市)公司有第一、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
融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中心辦
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且審查符合規定並提
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其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
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上櫃(市)
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於依前款規定申請日(含)前,填妥「上櫃公司參與轉換設立金融控
股公司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中心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
控股公司之上櫃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參與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一、第二項或第十五條之三十四之情事者,
於轉換前屬上櫃(市)公司者,則持有該上櫃(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股票已依規定辦理集中保管者,應於轉換後股
票繼續集中保管,惟轉換前已提交集中保管之期間得予抵減,並按當初集
保時之規定比率分批領回;於轉換前屬未上櫃(市)公司者,若該未上櫃
(市)公司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達
百分之十以上時,則該未上櫃(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
以上股東應將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全數提交保管,其領回方式準用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
定中關於提交保管之股票屆期領回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賣出金融控股公
司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及原上櫃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
賣契約之終止,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