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600337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986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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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五條之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之分割於被分割上櫃公司有價證券上
    櫃已屆滿三年,並由分割受讓公司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依規
    定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者,其上櫃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第十五條之二十二所規定之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其上櫃申請案件經檢
    查所送申請文件齊全,由經理部門審查已符合規定,並提報本中心董
    事會核議通過後公告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所規定之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及第十五條之二十四
    所規定之分割受讓既存公司,其上櫃申請案件即應比照初次申請股票
    櫃檯買賣之審查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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