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600337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986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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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須為買回、轉賣或更正帳號者,應
依據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
」規定之申報時間及方式向本中心申報,且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就其
須為買回或轉賣予以抵銷者,以錯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買回或轉賣處
理。
前項錯帳處理專戶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之名義開立,並指定代理人、編列
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之,並於每
月終編製錯帳處理專戶月報表於次月七日前送本中心備查。錯帳處理專戶
所為之買賣,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
帳務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由本中心
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