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600337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986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保管劃撥帳戶
    餘額,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給付結算事務。
    二、委託融券賣出。
    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證券商或證券金
    融事業給付結算需求出借之有價證券。
    九、委託賣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二
    章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出給付結算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付
    之有價證券。
    十三、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賣
    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十五、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規定,委託賣出有價證券。
    十六、委託賣出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出借且於其賣出交
    割日前返還之有價證券。
    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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