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600337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986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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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證券商應設置完備帳簿,其會計事項及財務報告,應遵照主管機
關規定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櫃檯買賣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
處所;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
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本中心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文件,櫃檯買賣證券商不得拒絕或規避;櫃
檯買賣證券商並同意本中心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櫃檯買賣
證券商於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
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由本中心訂定之。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報表,以網際網路連線輔助申報者,其作業辦法由本中
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