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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發
生變更交易方法、暫停、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之情事時,本中心得併同公
告變更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法或暫停其交易,並
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停止、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
交易方式、恢復交易、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上櫃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
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免除終
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所列情事,本中心
亦應分別公告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終止上市,
或其所表彰之外國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認購(售)權證
發行人應立即函報本中心,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或
停止買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立即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得公告認購
(售)權證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恢復交易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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