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600337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986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發
    生變更交易方法、暫停、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之情事時,本中心得併同公
    告變更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法或暫停其交易,並
    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停止、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
    交易方式、恢復交易、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上櫃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
    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免除終
    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所列情事,本中心
    亦應分別公告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終止上市,
    或其所表彰之外國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認購(售)權證
    發行人應立即函報本中心,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或
    停止買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立即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得公告認購
    (售)權證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恢復交易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