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600337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986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發行人限期提
    供有關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項之資料。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發行人所送之任何財務業務表報或資料,本中心得以原
    件或摘要公開或陳列供公眾閱覽。
    第二上櫃公司(含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
    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
    可後,應依本中心所訂「對上櫃認購(售)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
    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人應依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
    事項。
    前五項規定,所送之表報或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發行人負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