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255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 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74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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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應於確定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並於其營業處所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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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買賣,如屬證券商相互間之買賣,由賣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輸入其成交資料;買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輸入成交單編號,以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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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地方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於買賣斷交易確定成交後六十分鐘內,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