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255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 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74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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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到期金額應按期初金額加計附條件利息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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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算,除外國公債由本中心另行公告外,應按附條件交易利率自承作日起算至到期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天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