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255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 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747號函) |
所有條文
-
分割受讓公司之上櫃申請案件,經本中心予以退件者,申請公司自本中心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以原退件理由有誤,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本中心於受理申請公司之申復案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一、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二規定之上櫃申請案之申復案件,應由經理部門審查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
-
二、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上櫃申請案之申復案件,應比照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之申復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