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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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
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
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
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七十一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二、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第七
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第十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四項、第八十
三條第五項規定之本中心所訂格式為之者。
三、違反本中心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公告、通函等有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