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自營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無法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
,本中心得依「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規定處理,並暫停其參加債
券等殖成交系統之買賣。
本中心經計算違約證券自營商所繳存之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不足以支付前
項違約處理所生之價金損失及費用,且該違約證券自營商未依本中心通知
於當日補足前述價金計算之差額者,本中心得暫停其櫃檯買賣業務及函報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