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經向本中心申報係因客戶違約所致時,本中心得
    通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客戶應收之給付結算款券,且不得接受其
    申請領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給付結算義務
    證券商或違約客戶補足給付結算之款券後,本中心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
    付應付之給付結算款券,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本中心依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
    證券商查證,確與違約客戶有關聯之其他客戶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客戶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知
    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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