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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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得因下列各款情事而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
一、客戶違約。
二、客戶遲延給付結算。
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不如期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之履行責
任。
四、辦理轉融通之融資融券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