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對該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不得
    逾每季發債計畫公告該債券發行總額的三分之一。
    證券自營商買賣由本中心依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公告之五年期或十年期中央
    政府公債,自發行前交易之日起至發行及增額發行日後六個月以內,對該
    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不得逾該期次債券公告預定發行量的三分之一。
    前二項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應以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及使用本中
    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成交部位,併同公債標購部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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