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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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取得之實體債券應存放於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前項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應為符合本中心所規定條件之保管機構。
證券商應與第一項保管機構及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分別簽訂有價證券保
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並向本中心申
報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有價證券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
之應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