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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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應於確定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依
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並於其營業處所揭示
之。
前項之買賣,如屬證券商相互間之買賣,由賣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
輸入其成交資料;買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輸入成交單編號,以資確
認。
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地方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於買賣斷
交易確定成交後六十分鐘內,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
中心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