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50036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2條之4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59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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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
託。
二、對客戶作盈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以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三、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
密。
四、為客戶保管價金或有價證券。
五、其他違反證管法令之行為。